“我真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啊!”见到记者时,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这样表达自己当时的心情。
2月4日时近中午,记者匆匆赶到范迪安的办公室,见到了这位平日难得一见的大忙人。范迪安告诉记者,临近年关,美术馆更为繁忙,何况近期他们又在筹备一个大型的展览。没想到凭空又来了一桩官司。
就在我们见面的前一天下午,他刚刚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拿到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副本,挤出一晚上时间翻阅了这些材料,决定借本报向公众坦呈心迹,讲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早在2009年12月8日晚,正在出差的范迪安被朋友告知:有一篇署他名字评论萧长正雕塑艺术的文章刊载于网上,被一位诗人指责抄袭,这位诗人将诉诸公堂。
听到这个消息,范迪安略感愕然。他实在想不起来,这是从何说起。他和萧长正接触不多,2006年3月间,萧长正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名为“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的个人展览。自己当时曾写过一篇不足400字、题为《超越界线》的短文作为萧长正雕塑展览前言,此外再未写过有关萧作的文章。现在网络上怎么会出现署名范迪安、侵权一个叫什么黄以明的人的文章呢?
随后,范迪安即通过电话询问萧长正,是否在画册或其他媒体发表有关评论文章时,在署名上出了错,并询问是否还有其他评论家为他写过评论文章。萧长正告知范迪安,约10年前有一位名叫黄以明的先生写过一文,评论他的艺术。本来上网不多的范迪安立即上网,果然搜索到了黄以明于2000年10月所写《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介绍雕塑家萧长正的艺术》。并且查到了,在“全球特产”网上,有一篇2006年9月7日发表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文后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经比对二文,《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完全是从黄以明文中成段摘取,拼凑而成。
范迪安感到很困惑。这个“范迪安”,不知是自己,还是同名的人?如是指自己,显然自己没有写过此文,是网站胡乱编造,盗他人之文安自己之名?果真如此,网站实属不该。但这跟自己没啥关系,倒是对权益被侵害的黄以明,有些损害。范迪安说,自己对黄以明深感同情,觉得应该迅速跟黄以明沟通有关情况。为此,经与朋友多方打听,要到了黄以明的电话。
12月9日午后,范迪安挂通了黄以明的电话,对方正在午餐,无暇多说。挂断电话后,范迪安给黄以明发了一条长长的短信:
“以明先生你好!我昨日得知有网上发表了署我之名的萧长正评论文章,而且是你的大文之删节版,我十分吃惊!一是萧于06年春在我馆办展,我只为其作过一展览前言,未写其他专文,二是更没有窃用或改用你的文章署我之名投稿发表。经查网站,果见有‘全球特产’网06年发过一文,是你评萧长正艺术长文的节拼文并署我是作者。我深知你对此事况的气愤和应有的追究权利。网站张冠李戴,胡乱编造,侵犯你的著作权,同样也损害我的名义,还导致你对我的误解,我深为理解并与你同样气愤!如果我早知此事,定会采取措施要求网站更正。这里专信将我处情况向你介绍,也望电话与你沟通。我们同为艺文学界同仁,当共鄙而今各种侵犯著作权之弊端,以护学理,以正时风。中国美术馆范迪安。”
稍后,范迪安再次和黄以明通了电话,并表示:自己从未抄袭他的文章署名发表,对被冒名窃文一事也未发现。为此,向黄以明明确表示三点态度:一、对他的著作权被侵害表示气愤,作为同道学人,大家都特别痛恨自己文著被人剽窃和盗用。二、支持他在维权上采取的合法行动,如需自己澄明事实,将予配合。三、在此问题上,自己也是受害者。文人著述观点、角度各有不同,我们彼此的文章都有个性风格,网站冒用我的名字发表文章,我也同样不能接受。
可是,事态的发展并没有按照范迪安的想法发展。网络上关于范迪安“剽窃”黄以明的各种消息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论战甚至“骂战”。
2010年1月28日上午,黄以明到东城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当日,法院正式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查。范迪安被列为第一被告。同时被起诉的还有萧长正以及“中华特产网”的归属机构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
收到法院的传票,这是范迪安从未遇到的情况。这让他感到很气愤。“不是我的事情,非要推到我的身上来,完全没道理,也不符合事实。”
范迪安向记者出示了当时办这个展览的批示文件,告诉记者中国美术馆不是“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这个展览的主办方,自己更不是某些网站上所说的策划人,主办方是中外文化交流中心,美术馆只是提供场地和必要的设施,更不负责新闻稿的事宜。因此,黄以明指责新闻稿侵犯了他的权利,根本与范迪安没有关系。“不是我们办的展览,我们无权去过问这些事情。”
“侵权文章的署名只有范迪安,没有说明是中国美术馆馆长,网站管理人员都联系不上了,你怎么证明那个作者就是我,怎么能直接就安到我头上来呢?”范迪安说,在得知“中华特产网”上登载了署名“作者范迪安”的文章后,他曾经试图与网站联系,并通过浙江当地的朋友调查这家网站,可是这家网站早已人去楼空,完全联系不上了。
黄以明在诉状中称自己“多次催告被告停止侵权”,范迪安表示这根本不符合事实,几次都是他主动与黄以明联系的,黄却未曾联系过他。在这种含混不清的情况下,黄以明不能仅凭网上文章的署名就判定某篇文章是作者本人投的稿。“维权是好事,但一定要找准对象。”
而让范迪安感到最为气愤的是,尽管有这么多模糊的事实有待澄清,网络上的很多言论已经认定了他在“剽窃”。2009年12月9日,“打假英雄”司马南在微博里透露,范迪安“抄袭”了黄以明的文章。并提出三点调侃:其一,馆长也会抄袭;其二,自由撰稿人水平超过馆长;其三,馆长其实放下架子完全可以与黄私了,但馆长架子放不下来。另有一篇署名张紫阳的文章题目就很吓人:《“范迪安剽窃”是对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作者在文章中竟然使用了这样的措辞:“以上事实证明,范迪安馆长已明显违反了我国的《著作权法》当中的以下条款……”范迪安表示,这样的声音不但是对事实的不负责任,也给自己的名誉和人格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也有网友认为,首先应该分清责任在谁。因为在网络中发布的文章中,作者不知情的很多,张冠李戴也是常事,责任并不在作者。在没有证据证明范迪安是否知情的情况下,武断地下结论是不负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