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拍卖市场的规则,几乎都明文不承担拍品的真伪,即所谓的“瑕疵自负”,这反映了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质量的保证具有法制性的规范和条例的缺失。
应该看到,随着科技和材料的发展,伪品制作的工艺能力和材质也随社会发展而日益精细。这类伪品的危害远甚于一般伪、劣消费品,其市场流通会使艺术观赏和收藏心态、行为扭曲,形成对整体社会文化的持续污染。拍卖公司对拍品真、伪不负责任,不利抑制伪品,而许多拍品却又附有“证书”,使该行业具有明显的投机性,就行业经营理念和诚信而言,也是短视的。国际上主要的拍卖行如苏士比,佳士德等都对其拍品的真实性实行担保,诉讼期为六年,体现了成熟的经营和法制理念和规则。
要求拍卖公司对所经营的拍品的来源,真伪负责是基本商业经营规范,它不可能使伪、劣、赝品绝迹,也不排除对拍品可能的认识局限,更不等于买者可以不谨慎。由于鉴定业已市场化,证实伪品的代价会相当可观,诉求也可能得不偿失。
2007年11月,墨尔本的一对住在富人区的夫妇由于制作、拍卖土著绘画,获利30多万澳元而被判入狱,所有买入者都获退赔,但那些绘画曾被该行的“国际级”的土著艺术品专家认可。即便是对近现代画的真伪,鉴定大师们意见相左也是常事。几年前,一幅张大千的画就使公认权威的争论一直闹到最高法院。科技手段从材质为测定文物、艺术品提供有力的手段,但它毕竟不能替代文化、艺术综合的解读。
考古学的年代测定技术用于传世文物,也会有不同的结果。多年前,澳洲某大学对一对“家传”的青花瓷瓶作热释光的年代测定为该对瓶烧成在800年前的元代,我国某科研所也得出了几乎相同的结果,而上海博物馆的测定为不早于100年。
理解艺术品的美学内涵来自正确的理念和积极的艺术欣赏以及实践的互动,独立思考是其本义。走进博物馆、艺术馆,也不是置身艺术真品的保险箱。 2007年10月,一个德国的名油画家因厌烦艺术收藏和学术界华而不实的风气,办了个他的仿名作展览。他声称,多年来他制作并售出了上百件名家作品,其收藏者中不乏艺术馆。 2006年底,澳洲维省艺术馆的号称时值为二千万澳元的唯一的一幅“梵高”的肖像画在借展苏格兰时,被英国专家认为是“赝品”。艺术馆把绘画送到阿姆斯特丹梵高博物馆,那里的专家们对艺术风格、表现技法具详分析,也论定该绘画并非出自梵高之手。事实上,该画没有梵高的签名,是艺术馆60多年前以二千多镑捐款购入的。
文物及艺术品爱好者大可不必挤入那喧杂的市场,就文化艺术的社会功效而言,艺术欣赏能力和审美理念的积累与对文物、艺术品的拥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更与市场的炒作心态和行为格格不入。拍卖市场的规范是社会文化氛围理性涵盖的重要表现,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也是民众对博物馆、专家和行业的品质和服务的期望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