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学校负责”的录取体制。各招生学校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及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各专业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述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含单考单招高职)录取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北京市划定的相应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北京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艺术类高职(专科)、高职单考单招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低于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统考艺术类本科层次录取时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文/理)四科总分投档。
统考艺术类高职(专科)层次录取实行高会统招方式,录取时在考生会考成绩符合学校要求的科目及等级基础上,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投档。
单考单招艺术类录取时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投档。
对于各种照顾对象的录取,参照《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未取得相关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予投档。
六、新生入学复查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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