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的要求,引领青少年学生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艺术,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决定自2010年起在全国小学、初中和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开展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以下简称传承学校)活动。为切实推进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宗旨与任务
开展创建传承学校活动的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育人为本,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在学习中华优秀文化艺术、参与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的过程中,提高艺术修养和人文素养,培养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感情,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责任感,为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奠定基础。
开展创建传承学校活动的任务是:通过开展此项活动,在全国中小学范围内创建一批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优化艺术教育环境;通过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艺术的有效途径,深化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学校艺术教育质量;努力建设具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凸现“向真、向善、向美、向上”
特质的校园文化。
二、原则与条件
开展创建传承学校活动的原则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此项活动放在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局工作中规划部署,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教育作为美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融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和德育、智育、体育相结合,共同发挥育人功能。
坚持普及和提高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兼顾城市和农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水平的学校,促进城乡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坚持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结合,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纳入艺术教育的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因地制宜,开发当地艺术教育资源,充分依托当地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艺术演出院团、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等艺术资源,形成推进合力。
传承学校的条件是: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艺术类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学生的参与面达到100%;努力建设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形成本校鲜明的艺术活动特色和传统;拥有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质量较高的艺术教师队伍;艺术教育资源充足,能满足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的需要。
三、内容与办法
第一批传承学校选择项目应以中华优秀文化艺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民间美术和传统手工技艺等)为主。各地学校在选择、确定传承项目时,应遵循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律,以本校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以当地文化艺术教育资源特色为依据。
开展创建传承学校活动的办法是:从2010年开始每三年评选一次。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评选第一批传承学校共500所左右,每个省份可申报15所(在校生人数达800万以上的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等10省可申报20所)。
2010年第一批传承学校评选办法如下:
9月20日前,申报学校根据《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评价要素》(见附件1)进行自评,将《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申报表》(见附件2)和DVD光盘(光盘内容要反映学校开展艺术教育的相关情况,时长不超过20分钟)等有关材料报送地(市)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
9月30日以前,地(市)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学校进行初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10月20日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核后上报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10月底,我部组织专家采取通讯评选和现场评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选。
四、管理与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建传承学校活动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实做好。各地各校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形成本地本校艺术教育的特色和品牌。推出一批艺术教育成果显著的典型。
各地各校要以创建传承学校活动为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研讨会、成果展示活动,以及典型推广等形式,切实加强艺术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改善艺术教育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提高艺术教育质量。
开展创建传承学校活动是促进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使传承学校成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有力抓手。创建传承学校不搞“终身制”,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为保证工作健康开展,我部将组织专家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并通过各种途径及时介绍和推广传承学校的典型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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