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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法艺术审美之我见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2-03-09 11:16:09 | 文章来源: 新浪网

重变化忌布算 变化就是求异。书法创作,无论用笔、用墨,还是结字、章法都强调变化。没有变化,便没有韵致与风神。变化的形式是多样的。比如,笔法有方圆、中偏、提按、顿挫;线条有粗细、轻重、刚柔、曲折;墨色有浓淡、燥润、干湿、厚薄;结字有向背、偃仰、大小、欹正;章法有黑白、虚实、疏密等等,把这些矛盾着的因素有机地统一于作品之中,自然就会产生节奏、韵律,便能“引人欣赏”。

在上述变化关系当中,尤以结字重要。若结字布算布棋,便会满纸呆样,毫无生气。要该大者令其大,该小者令其小,该欹者使其斜,该正者使其稳,各具其态,各尽其势,各得其趣。此外,若作品里出现多个相同的字,也要用异体字、通假字、古今字等加以变化,使其各具态势。

重质美轻巧丽 质美就是内在美。巧丽之美是显于外、流于表的华艳之美。书法审美向来重质朴而轻巧丽。南宋·姜夔说:“与其工也宁拙,与其弱也宁劲,……然极须淘洗俗姿,则妙处自见矣。” (《续书谱》)清·翁方纲说:“拙者胜巧,敛者胜舒,朴者胜华。”(《复初斋文集》)这些都是强调书法艺术要质朴无华,古拙为雅,切勿以柔媚之姿欺世欺人。关于这一点,现代陈子庄做了深刻的阐释:“书法柔媚者,世以为美,其实极丑。大凡无独立人格,其艺术则柔媚。既无独立人格,何来美?”(《石壶论画语录》)的确,华巧柔媚与质朴拙雅全赖于人格之独立否。

重自然忌做作 自然,就是和谐,是形式美法则之最高境界,是形式美法则诸种因素(单纯齐一、对称调和、均衡对比、比例、节奏、韵律等)的完美统一。我们在进行书法艺术审美的过程中,要求审美客体无论用笔、结字还是章法、意境都要浑然天成,不假做作。做作是书法实践者自身审美素养与审美心理缺陷所为,是其为了向审美主体表述什么以期获得虚荣的心理满足而进行的刻意安排或处理。通常弄巧反拙,使人心眼不适。因此,做作是书法审美之大忌。殊不知有人为了向审美主体表白自己作品的深刻“内涵”与“个性”特征,于一幅作品之中字体、书风杂糅,书写行书却一会儿来一个篆书偏傍,一会儿夹杂一个隶书结构,一会儿来一个王字的“飘逸”,一会儿来一个颜字的“苍遒”。郑板桥的六分半书也具这种杂糅的嫌疑。然板桥功力极深,作品尚可入目,但效之者多入魔道,舞爪张牙,满纸怪样。目前,书坛正流行稚拙风,重意趣、情调,以升化的语境模式再现人本主义之精神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书法艺术语言的表达方式与创作理念,应该说有其积极的一面。但部分作者对其精神内核理解肤浅,盲目跟风,片面追求外在的形式语言与艺术趣味,以致刻意支解、夸张汉字结构形态,但终因功力、修养所限,字之体态不能自然,丑陋狂怪,不堪忍睹。

重个性忌因袭 个性是艺术作品的生命源泉,失去了个性,艺术作品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求个性,实质上就是求创新。作为书法艺术的创造者,应有王廙的“画乃吾自画,书乃吾自书”(参见《历代名画记》)的创新精神。作为审美者,品赏评判作品时,应将“个性”放在重要位置。蔡元培说:“从前写字的,往往临摹古人的法帖,一点一画,依样画葫芦,还要说这是赵字哪,这是柳字哪。其实已经失却生气,和机器差不多,美在哪里?”(《蔡元培选集》)清初四王(王时敏、王鉴、王翚、王原祁)墨守陈法,不求新变,尽管他们书法、绘画的技法水平都相当高,但终因“旧”所拘、因“法”所囿,未能铸成大器。因此,一件作品,不管写得如何之好,倘没有自己的面目,最多也只算得上是上等的“奴书”罢了。“求个性”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就书家整体风格来看,要有区别于他人的个性特征;一是就书家个体创作的作品来看,前后要有所区别,一件一件拉开距离,使人观之而生新鲜感。正如李日华所说,每“作一段书,必别立一种意态。若《黄庭》之玄淡简远,《乐毅》之英采沈鸷,《兰亭》之俯仰尽态,《洛神》之飘摇凝伫,各自标新拔异,前手后手,亦不相师”(《紫桃轩杂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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