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的形象理解是:大千世界中,凡被人们的视觉或听觉感知的客观实在都具有形象。这些形象都是具体的,如人、动物、植物、山川河流等等,属于视觉形象;歌声、笑声、读书声、风声、雨声、鸟叫声、笛鸣声等等,属于听觉形象。对于艺术来讲,一般都把不模拟客观事物具象的艺术称为抽象艺术,如建筑、音乐、书法等。相对于建筑、音乐和书法的其他艺术,如绘画、雕塑和摄影等,则是表象(具象)艺术,因为这些艺术都是在模拟客观事物的具体形象。概括起来说,客观世界中的一切客观实在,都是以具象的形式存在着。但作为艺术形象来说,又存在着具象和抽象之别。艺术形象包括具象和抽象,艺术的“抽象”相对于“具象”。因此,艺术形象应包括具体的形象和抽象的形象,艺术形象是非常广泛的,也是丰富多彩的。所以不要一提艺术形象就非认为是具象不可,而把抽象的艺术形象排除在艺术形象之外。凡是抽象艺术,其艺术形象一旦被艺术家创造出来,就成为生动、具体、可感(客观实在)的了。也就是说,抽象艺术同样具有形象,并因其不模拟客观事物的具象,故而称其为抽象的艺术形象。②抽象的形象意味也是丰富多彩的:事(物)象抽象、形式抽象、属性抽象、情绪抽象等等。很显然,书法属于抽象艺术的范畴,其形象是抽象的,因为它不模拟客观事物的具体形象,所以它是唐代书论家张怀瓘所谓的“无声之音”、“无形之相”,这是因为汉字体符号能指的先天抽象性所决定的。又因为书法艺术是用纸、笔、水、墨、汉字形体等作为材质媒介来塑造视觉形象的,因此可以说书法艺术是抽象的视觉造型艺术,给人以形式美、节奏美、韵律美的视觉享受。
再者,张先生所说的“书法作为一种没有形象的符号的存在”,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符号的存在”?张先生没有在文章中予以展开论述和阐释。如果说艺术符号就是艺术媒介,即艺术的物质表现手段,那么中国书法不但是以各类汉字体符号为表现对象的艺术,而且是以汉字体符号的字形及其点画(线条)形状、字形结构为艺术媒介的“人为符号”艺术。“书为形学”(康有为),中国书法作为诉诸视觉的“形”的艺术,正是建立在汉字重形的基础之上的。中国汉字符号的三美,即意美、音美、形美中,只有“形美以感目”(鲁迅)才是它升华为抽象视觉造型艺术的唯一契机。对于书法艺术的视觉抽象造型的特质,白谦慎先生讲得很精到,有助于认识书法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艺术符号存在或艺术本体存在。他认为:“汉字,是书法艺术唯一的造型对象……那由‘象形’发展而来的汉字形体,却仍具有造型的意义。汉字形体基本呈方块形,形体又有繁简、大小、俯仰、叠复、长短、疏密、欹正、向背等具有造型意义的结构特征,加之汉字的数量极多,每个字的形状都讲结构,讲布置,况且还有正草隶篆等书体,这就为书法艺术提供了绝好的造型对象……书法家们就自觉地利用汉字形体可塑造性极强的特点,对它进行艺术造型。在汉字形体的基础上,书法家们创造了多姿多彩的书法形象……汉字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具有造型意义的事物,书法就是汉字造型艺术。③”书法艺术媒介的本身都是具有先天的抽象形质,由此可见,书法是一种诉诸视觉的抽象形象的艺术符号的存在。
还有,古典书论关于书法艺术的本体精神、艺术创作、艺术构思(观物取象、化象为意、化意为象的过程)和对书法艺术作品的审美欣赏论述中,也是时时处处不离“抽象形象”的想象、联想、体味、琢磨和把握,充分显示书法抽象艺术形象的视觉本体存在,所提出的一些概念,如“形”、“象”、“相”“势”、“形质”、“神采(性情)”等等,有相当(类似)于现代艺术的形式、内容、形象等等概念的内涵:
“为书之体,须入其形,若坐若行,若飞若动……有纵横可象者,方得谓之书矣。(蔡邕《笔论》)④”
“观其法象,俯仰有仪,方不中矩,圆不副规。(卫恒《四体书势》)⑤”
“夫欲书者,先乾研墨,凝神静思,预想字形大小、偃仰、平直、振动,令筋脉相连,意在笔前,然后作字。(王羲之《题卫夫人笔阵图后》)⑥”
“于天地山川,得方圆流峙之形;于日月星辰,得经纬昭回之度,于云霞草木,得霏布滋蔓之容……通三才之品汇,备万物之情状者矣。(李阳冰《论篆》)⑦”
“观夫悬针垂露之异,奔雷坠石之奇,鸿飞兽骇之资,鸾舞蛇惊之态,绝岸颓峰之势,临危据槁之形。或重若崩云,或轻若蝉翼;导之则泉注,顿之则山安;纤纤乎似初月之出天涯,落落乎犹众星之列河汉。(孙过庭《书谱》)⑧”
“书道妙在性情,能在形质。然性情得于心而难明,形质当于目而有据……。(包世臣《艺舟双楫》)⑨”
总之,书法艺术的形式是抽象的,所创造的艺术形象也是抽象的,书法艺术是一种抽象艺术形象的审美情感符号的存在,书法艺术的作品实际上是一种抽象艺术形象物化的具体存在,而并不是像张先生为书法艺术所作的本体定性那样:“书法作为一种没有形象的符号的存在”。“一字之差,千里之别”,如果把张先生的话只换一个字,即将“形”字换成“具”字,其原话就变成了“书法作为一种没有具象的符号的存在”、“书法太难,难在它没有具象”,这样一来便能文气通畅,顺理成章了,其意思也就大相径庭了,既没有否认书法艺术的形象性,又能显示书法艺术形式技巧的难度和抽象艺术形象的独具魅力,而且合乎书法艺术的本体精神。
注释:
①②参见金开诚《书法艺术的形式》、拓之《书法是抽象的造型艺术》,载《书法大观》第25、26、62页,1995年北京大学版。
③白谦慎《也论中国书法艺术的性质》,《书法研究》1998年第2期。
④⑤⑥⑧⑨《历代书法论文选》第6、16、26、125、667页,1979年上海书画出版社版。
⑦李阳冰《论篆》,《历代书法论文选续编》第38页,1993年上海书画出版社版。
张卫东(上海) 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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