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很多国家非常重视文化在提高国家综合实力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先后制定了明确的文化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各国注重扩大本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创意产业是英国经济最具活力的部分,规模与金融业相当,是英国六个战略经济产业之一。从行业看,建筑、视觉表演艺术、软件游戏与电子出版发展最快;音乐产业是英国文化产业的支柱之一,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其出口利润甚至大于钢铁的出口。从地区看,伦敦地区和英国东南部地区的创意产业最为发达。
涵盖13个行业
英国没有简单认同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使用的“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而是使用了“创意产业”的概念。无论是名称和内容的界定,还是所涵盖的领域,都突显了英国的特色,表达了英国对这一当代朝阳产业独到的看法。
英国创意产业的管理体制分为中央政府的纵向管理与地方政府和非政府部门的横向管理,国家文化、传媒和体育部是创意产业管理的核心部门,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和地方行政部门也承担了重要的管理职能。
政府专门成立的“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由首相亲自担任工作组主席。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还成立了“促进创意产业出口咨询委员会”。2002年,这个委员会分解成“创意产业出口”、“设计合作”、“文化遗产与旅游”和“表演艺术国际发展组织”等4个机构,由英国文化、传媒和体育部与贸易和投资部的官员担任领导职务。
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首次对创意产业做出了定义,即: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根据这个定义,在2001年的英国《创意产业发展报告》中,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13个行业被确认为创意产业。此外,旅游、酒店、博物馆和艺术馆、文化遗产以及体育,也被认为与创意产业具有密切的经济联系。
这13个行业虽然彼此间存在很大差异,但它们的共同点是:所有行业都将“体现价值的思想”予以商业化,而这种“体现价值的思想”可以是一首曲子、一段广告或者一个新的汽车设计。它们创造了新的观念、乐趣和体验,增进了人的知识、激发了人的情感、丰富了人的生活。
弱化行政手段
英国文化管理的方式,从宏观上来说,主要不是依靠行政手段,而是通过政策引导和经济调控达到管理目标。
政府对文化艺术的支持采取的是区别对待的政策,通过财政拨款加以体现。为了保证政府拨款资助得到良好的效果,通过艺术委员会,对享受政府长期资助的文艺团体进行有效监督,其做法是:签订资助协议;年度审核;持续评审。同时,政府对于文化艺术的支持也不是大包大揽,而是鼓励文艺团体和事业单位积极自创收入和争取社会赞助。
政府经常通过发布白皮书或法案的形式,出台政府发展创意产业的方案或制定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的措施。在这一领域的主要指导性文件中,颇值一提的是《数字英国:最终报告》。到目前为止,它是英国政府针对数字时代出台的最为严肃的政策。报告探讨了三个主要议题:增强数字参与力度、建设新的通信基础设施、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架构,其中有很多内容涉及创意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交易、知识产权的地位、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的关系等。尤其是,报告将盗版视为创意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威胁,并提出了解决办法。随着2010年4月数字经济法案的通过,报告中的很多政策建议成为了法律。
在英国,没有对文化进行全面宏观制约的法令,在文化产业的某些具体领域有一些法律法规规范此领域的发展,主要包括广播影视、遗产保护和新媒体。另外,在税法、劳工法等其它领域的法律中,也间或有与文化产业相关的规定。
遵循3个原则
英国创意产业管理理念秉承了保持距离、适度分权、“专”“宽”兼备等原则,并在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中贯彻了产业发展的政策理念。
“一臂之距”原则。在英国有个比较形象的说法,叫做“一臂之距”原则。1945年英国艺术委员会成立之时,即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采用,一直沿用至今,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其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党派政治干预艺术。“一臂之距”的原则算是英国人的独特发明,指的是中央政府部门在其与接受拨款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机构之间,设立一级作为中介的非政府公共机构,负责向政府提供政策咨询、文化拨款的具体分配、协助政府制定并具体实施政策等,几乎每一个文化艺术领域都有各自的全国性公共文化机构,来负责贯彻涉及本领域的文化政策和分配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拨款。类似机构现有34个之多。
适度分权原则。即权力下放,指的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文化而不办文化。分权的原则不仅体现在中央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下放,也体现在地方政府不管文化的施政原则上,甚至还体现在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的分工和运作上。
英国中央政府在进行文化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一方面从只管小范围的文化逐步过渡到统管大范围的文化;但另一方面却始终坚持了只管文化,即通过制定和监督文化政策来对文化事业的发展发挥领导和调控作用,而不对艺术团体和文化机构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这样,既保持了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精干和高效,也有利于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
英国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法律的规定,也不对其辖区内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文化事业机构实施行政干预。因此,在英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没有直管和经办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文化事业机构。皇家歌剧院、皇家芭蕾舞团等国家级的大型文艺团体,大英博物馆、国家美术馆、大英图书馆等国家所有的大型事业单位等,都是独立运营,并不直接隶属于文化、传媒和体育部管辖。
“专”“宽”兼备原则。“专”,即所有的文化事务均由一个专门独立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1992年以前,英国的文化事业主要由教育和科学部管,还有一些文化事务则散落在艺术和图书馆部、环境部、贸工部、就业部和内政部等多个部门。在发展文化的实践中,这种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体制不利于文化政策的整体协调和文化事业的整体发展。于是,英国政府1992年建立了专门主管文化的部门——国家遗产部,将分散隶属于其他多个部门的文化管理职责统一由其行使。1997年,工党政府又将其更名为文化、传媒和体育部。实践证明,对文化集中统一管理,避免了各部门间在发展文化过程中相互牵制甚至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宽”,即凡是涉及文化的事务都交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国家遗产部的管理范围囊括了艺术、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电影、电视、广播、出版、录音录像、体育、旅游、娱乐、工艺、建筑、园林、服装设计、国家彩票基金和千年(2000年)基金。2002年,工党政府又将赛马、博彩、饮酒和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登基50周年庆典等事务交由文化、传媒和体育部管理。
此后,文化、传媒和体育部对创意企业实施了跨部门的持续扶持政策,包括减免税收、知识产权保护、海外市场开拓、教育与技能培训等。为实施“创意英国”战略,该部2008年发布《新经济下创意英国的新人才》战略报告,提出了包括人才培养在内的26条促进建成“全球创意中心”的行动计划和相应目标。实践证明,大文化管理体制对于推动文化和经济的相互融合,实现文化经济化和经济文化化,以文化这个引擎带动相关产业或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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