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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布的《千里云山》的拍卖信息及作品介绍。
1955 1982年作 千里云山图 立轴 设色纸本
作 者:吴作人
尺 寸:134×66cm
估 价:RMB 1,800,000-2,200,000
成交价:RMB 3,472,000
展览:“虚怀斋藏中国书画精品展”,保利艺术博物馆,2010年。
著录:《虚怀斋藏中国书画精品集》,图版31,保利艺术博物馆,2010年。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2010-12-02
吴作人(1908年-1997年),安徽省泾县人。曾就读于苏州工业专科学校建筑系、上海艺术大学及南京中央大学艺术系,从师著名画家徐悲鸿先生。
早年攻素描、油画,晚年专攻国画,在素描、油画、艺术教育方面都造诣甚深,曾任中央美术学院院长。代表作《吴作人》、《吴作人艺术馆藏品集》、《吴作人画传》等。
本报讯去年12月2日,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公司)在秋拍会上,以300多万元的价格拍出了吴作人先生的作品《千里云山》。
昨日,吴作人家属称,该作品为24年前吴先生被盗的原作。当时已报案,但至今未破。近日,他们已将此情况再次转告北京警方。
保利公司表示,对于参拍的吴作人作品为失窃品并不知情。
截至记者发稿,北京警方未就此事给予回复。
《千里云山》24年前被盗
商玉生,吴作人先生的女婿,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秘书长。
商玉生介绍,1986年秋天,中央美术学院(简称中央美院)计划举办老艺术家作品联展,向吴作人先生借画参展。“一共借了两幅,一幅是《千里云山》,另一幅是《雪山犛运》。”其中《雪山犛运》计划参加1987年在法国举办的画展。
“然而展览开始没几天,就发生了盗窃案。”商玉生称,吴作人先生的两幅作品均被盗,另外被盗的还有黄均、刘凌沧各3幅作品以及李可染的两张作品。事发后,北京警方介入调查。“从那之后,吴作人的两幅画就没有音讯了。”
商玉生的说法,得到了中央美院的证实。
时任中央美院老艺术家研究室副主任的杨玉明,当时负责展览的作品收集工作。
杨玉明回忆,1986年,时任中央美院第一副院长的侯一民先生牵头组织举办一次老画家作品联展,从离退人员那里收集过来一些作品,后交给中央美院的陈列馆。“具体时间记不得了,计划展览一个星期左右,可刚几天,就出事了。”杨玉明称,一天早晨,接到陈列馆电话称,早上开馆时,发现有10幅作品失窃。
昨日,中央美院宣传科工作人员表示,被盗的10幅作品中,就有《千里云山》。事发后,时任中央美院第一副院长的侯一民先生为此自罚一年工资。
吴作人女婿称拍品为原作
去年11月,商玉生从朋友处得知,保利秋拍会的预展上,看到了吴作人先生的作品。经朋友描述,商玉生猜测可能为20多年前吴作人被盗的两幅作品中的一幅。
商玉生先后两次前往保利,看到了《千里云山》。“通过对纸质、画风等方面的肉眼鉴定,可以确定是吴作人的原作。”商玉生称,当时,保利对该画的介绍中并未注明“赝品”或者“仿品”。
商玉生随即向中央美院保卫处反映此事。
昨日,中央美院保卫处姚处长表示,去年12月底,接到吴作人先生家属反映后,保卫处马上向北京警方汇报并协助警方调查。但目前警方并未向其透漏案件进展。
保利称不知拍品为失窃物
根据保利公司官网上公布的信息显示,在2010年12月2日的拍卖会上,《千里云山》作品号为1955,估价为180万-220万元,最终以347.2万元成交。相关信息中,未注明该拍品为“赝品”或“仿品”。
“如果不是警方介入,我们都不知道20多年前画被盗的事。”昨日,保利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称,去年的秋拍会上有4000多幅作品,《千里云山》并不是拍卖重点,拍卖前,公司并不知道该作品为失窃物。
针对《千里云山》从哪来、是否是真品、目前画在何处等情况,该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并称,对于每一件送来的拍品,公司都会按照流程进行审核,但对于送拍人所提供的拍品来源资料,拍卖行无法保证拍品来历真实。“我们只是中介,不是司法机关。”该工作人员表示。
至于吴作人失窃画作被拍卖一事,昨日,中央美院所在地的警方表示,中央美院失画案的有关事情,由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负责。
截至记者发稿,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未予回复。
■ 追访
美院失画案 两作品现身
均被拍出;一作品被追回,一作品拍卖款被扣
昨天,中央美院保卫处姚处长介绍,1986年秋天,美院发生的画作被盗事件,其中除了吴作人先生的两幅作品,还有黄均、刘凌沧各3幅作品及李可染先生的两张作品。
姚处长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被盗的刘凌沧作品《西园雅集》及黄均一作品出现在荣宝斋拍卖行的拍卖会上。警方获悉后,将黄均的作品追回,并将作品还给了黄均的家属。当时刘凌沧的《西园雅集》已经以约15万价格成交,并被香港买家带离出境,作品未能追回,但拍卖所得15万元被扣回,并交给美院。“据当时拍品委托人称,涉案的两幅画是从俄罗斯跳蚤市场买来的。”姚处长称。
■ 说法
拍卖行应尽审查义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根据《拍卖法》相关规定,拍卖行在收集拍品时,应对拍品进行必要的核实,对拍品来源做详细登记;送拍人对自己的陈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拍卖行并不是侦查机关,若拍卖品有问题,而拍卖行已尽到审查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邱宝昌称,拍卖行未尽到核实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送拍人明知是赃物仍然送拍,应承担刑事责任,若不知情,则承担民事责任,如赃物时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且不知其为赃物,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物权法》规定,买家有权保留物品,是否追赃,应经公安机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