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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文化的国际保护

艺术中国 | 时间: 2006-05-29 21:48:49 | 文章来源: 中国包装报

    世界第一个最早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民族文化)的法规,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公约——《班吉协定》。《班吉协定》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  

    按照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规定的范围,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至少包括七大方面:(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传说、寓言、神话等);(2)具备地方特色的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如舞蹈、音乐作品等);(3)以手工或以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民族包装、建筑艺术等;(4)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祭奠礼服等);(5)传统教育的形式、传统体育、民族游戏、民间习俗等;(6)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等);(7)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造纸、农业技术知识等)。  

    在世界范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艺术品、民族化包装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并把保护范围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另外也有些国家还把“民间文学艺术品”列入其他法规保护之中。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在版权法外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 80 多个国家用法律、法规或地区性条约明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品。其中,既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成员国;也有非成员国,如非洲的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布隆迪、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加纳、几内亚、肯尼亚、利比里亚、马里、摩洛哥等 30 多个国家。亚洲有中国、印度、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越南等国。拉丁美洲有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巴巴多斯、阿根廷等国家。欧洲有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澳大利亚正准备在立法中增加条款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保护传统民族文化——这是在世贸组织(WTO)成立时,由印度等国首先提出应在世贸框架中保护。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已召开多次国际会议研讨这一问题,并于 2000 年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来研究这一问题。  2000 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在其《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中,已要求该组织成员在国内法中予以保护“传统文化”。按世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国外已有的立法中的解释,“传统文化”主要包含“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民族文化)”等部分,已经暗示保护或明文保护的国际条约与国际法很多。如《伯尔尼公约》第 15 条,英国 1988 年《版权法》第 169 条,就是“暗示”性保护规定的典型。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尼公约》第 15 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仅在 20 世纪 90 年代,在版权法体系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至少有《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多哥版权、民间与邻版权法》、《巴拿马版权法》等国际法。  

    此外,在上世纪 90 年代之前,斯里兰卡以及法语非洲国家的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就已经在知识产权法中开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前,世界上明文以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民族文化)的国家已有 50 多个,还有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已经在法规中,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尤其不能忽视的是,传统文化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在这个领域中的国际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各国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982 年联合国制定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法律示范条款》、1992 年 6 月 5 日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1995 年联合国专门工作组发表的《保护土著人遗产的原则和方针草案》等国际公约。  

    传统知识保护用改造知识产权制度以满足保护的需要有着巨大的困难。具有 300 年历史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工业时代的产物。经过不断的修补,已经成为一部服务于现代工业、现代社会的严密的法律机器,其“制度上的禀性”决定了它成为保护传统知识的主要手段。就算是把这部机器交给了传统社区或者它的代理人,往往也能有效地运转。因此,传统知识的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命题,解决它需要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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