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直升机”被拆卸运往展馆
农民作品“直升飞机”
杜尚的《泉》将现成品变成了艺术品
观念
“艺术家”是作品的认证标签?
在当代艺术家看来,重要的不是创造什么方式,而是选择怎样的资源,运用怎样的策略构筑自己的艺术特色和获取世界的认同。
有艺术评论人士提出质疑,蔡国强个展“农民达芬奇”是利用观念把艺术“玩”成了一种社会学、媒体学、资源组织学,借助艺术的名义和社会玩了一场游戏,正是当代艺术的多元化使其左右逢源。雕塑家向京笑称:“任何事情只要以艺术家身份演绎,都被指认为艺术。”当代艺术的概念扩大化后,“个人创造”似乎不再重要,其底线在不断地受到挑战。比如周铁海从来不自己画画,只是提出想法,请人代笔;比如艺术家张洹缔造的百余人的艺术工厂制造出的巨幅烟灰画。
“伦理其实是双向的。会有被利用的嫌疑,利用现成的创造,别人的创造,没有经过添加的方式会引起外界的种种怀疑。但反过来说,如果农民处于没有被利用的状态,那么他们就是自娱自乐,在底层重复着自身的飞行的梦想,而因为通过这样一种形式帮助是很大的,收益的部分大过于被利用的部分。道德是公众的标准,落到个人身上,标准是不一样的。”资深艺术媒体人士张翔这样分析道,“作为观众的角度来看,简单相加的展览方式近乎于文献展,而用大历史的角度来看历史,如果这个作品做出来让人们关注到草根的诉求,也行了。”
上海美术馆学术部主任肖晓兰认为,观众眼中受到瞩目的还是艺术家本人,艺术家如果始终把自己摆在高于农民的立场上,他自身还是没有办法高于这些农民的。当代艺术家利用社会资源时扮演的角色并没有对社会产生反馈的力量,他借用别人的东西进行自身的观念组装,却并没有达到观念组装的目的。艺术家无法因自己的名声和地位而变身为一个农民阶层的发明家,农民的创造力和爆发力与艺术家的创造力、实践力因为财力、社会地位的悬殊完全不能画上等号。从个人的角色上的认识而言,只能说艺术家被感动。
历史
“挪用”技法并不新鲜
“挪用”是观念艺术中最早、最简单、最直接的表达方式之一,比如右图中注明的《泉》,杜尚直接把现成的小便器倒置并签上名,“R.nlutt”便成了自己创作的作品。现成品的挪用在本质上并不是中国原创,而是西方当代艺术的典型方式——达达主义、波普主义、解构主义等在中国的繁衍。
在观念先行的极端现代主义艺术主题下,现成品使用的选择更多是从它的内在的社会和文化属性角度出发。无论如何,杜尚的《泉》似乎是一件被过度诠释的作品,包括杜尚本人在不同时期就对它有不同解释。1971年,杜尚作为“独立艺术家协会”前卫组织的委员之一,故意冒用他人之名参展,将作品《泉》放到了以开拓新艺术为宗旨的“美国独立艺术家展览”,测试美国艺术家对这件作品的反应。作品的现成品小便器具有不雅的私密性并具有明确的实用功能性,利用这一特殊属性作为艺术品的载体材料,是向艺术的概念边界提出苛刻疑问,把传统审美与艺术硬生生地断裂开来。这种实验性的艺术手法被认为是反艺术的。
还有通过剪贴、变体、涂抹、组合等手段对选用的资源在外形、材料上进行改变和调换,使新形式既保留原资源的某些特征,而基本状态、构图等又与原资源保持相当的变异性。它不满足于挪用方式对被挪用物的原貌再现。与挪用方式相比,此方式更带有一种颠覆性和调侃意味。此种方式以徐冰的装置作品《鬼打墙》为典例。
“农民达芬奇”延续了蔡国强从1999年第48届威尼斯双年展上的《威尼斯的收租院》便开始的惯用创作方式。蔡国强从国内请了10位雕塑家到现场创作“文革”时期曾在中国引起极大轰动的群雕泥塑《收租院》。结果,这一作品获得了威尼斯双年展的大奖——金狮奖。据悉,蔡国强因此成为了在西方现代艺术国际大赛中获得大奖的第一位华人。蔡国强在该作品中把中国特殊时代产生的《收租院》作品所宣扬的阶级斗争思想移植他乡,更换了原作品的宣传政治观念背景,同时也转换创作者角色和功能。这种“现成品”的运用是由整个商品时代的快捷、消费时尚等特点所决定的,当代社会也被某些人认为是“后工业时代”,其特点是以商业文化为主流,从衣食住行到短信问候,是人们追逐以经济为目的的时髦和规范化的反映。用这种方式的作品的形式构成可能是简洁有力的、富有趣味的,在接受层面可以达到直观鲜明的效果。但是由于始终是简单的“挪用与并列”,就缺少了艺术形式上的艺术家自发的“创造性”。
挪用与复制的运用就像写论文用很多引文一样,理应推导出一个属于自己的结论,艺术评论家王南溟认为:“但一定要推出新的结论,不是原样照搬。”文化学者朱大可也提出,挪用中的“度”非常关键,毕竟“挪用”是一个过去的传统,是一种反讽、戏仿的方式,但必须与原来的材料被戏仿的东西,构成一个戏仿的关系,“比如,胡歌挪用了陈凯歌的电影素材制作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不能称之为过度,但不构成戏仿的关系的挪用就是不当挪用。”朱大可认为,“挪用”的基本底线:第一,新作品和原作之间必须构成反讽,由此形成两件作品之间的疏隔和距离,而这种疏隔是我们分辨两件不同作品的依据;第二,如果被“挪用”的作品和作者路人皆知,而且在时间上越出产权法规定的有效年限,则无须特别注明作者,也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但若被挪用的作品作者是同时代人,并且不够知名,则在“挪用”时必须明确注明原作者,并且应征得原作者同意。凡违反上述两条底线的,就可以认定为“不当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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