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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馆馆长被告剽窃案昨开审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0-11-10 10:25:05 | 文章来源: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被告剽窃学人黄以明著作权一事近期在业内炒得沸沸扬扬,昨天,黄以明状告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台湾雕塑家萧长正等剽窃其学术著作一案在市二中院第二审判区开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方表示,2006年3月15日,台湾雕塑家萧长正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期间,在黄以明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黄发表于2000年的作品《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成了雕塑展的前言,后被以《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为名刊载于中华特产网等多家媒体上,文章的署名皆为“范迪安”。黄以明称,公证材料显示:该文中的1518字完全剽窃于他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原告方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将范迪安、萧长正以及“中华特产网”的所属机构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等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并在一些有影响的媒体上道歉,同时还向被告方提出100万元的赔偿。

黄以明称,经他们调查发现,2006年8月13日,黑龙江省报业集团下属的《生活报》率先刊登了《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署名为范迪安。“这就是铁的证据,报纸是纸媒体,不可能随意署名,而且它发表于‘中华特产网’之前,所以它是传播之源。”鉴于上述理由,他要求追加黑龙江省报业集团、当时展览的主办单位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及范迪安所在的中国美术馆一并为追加被告。

法庭上,黄以明提交了40多份证据,包括公证材料、展刊、报纸、书、画册等。黄的委托代理人表示,首先署名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中剽窃了黄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的部分内容,这个基本事实清楚,如果被告方坚持没有侵权,需承担举证的责任。

对此,被告方范迪安的代理人表示,范从来没有写过此文,“中华特产网”擅自发表此文并没有得到范的同意;范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署名的,范本人同样也是被侵权的受害者。至于《生活报》上的文章,由于是提交的新证据,他建议法院做进一步的调查。而萧长正的代理人称,黄的那篇作品于2000年就发表了,处于公共的资源中。他坚称剽窃之事与萧长正无关。

据黄以明的朋友介绍,2008年黄以明发现作品遭剽窃后,曾试图与萧长正和范迪安取得联系,但没联系上,于是在2009年底到法院起诉,并于今年1月在东城法院正式立案。由于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萧长正为台湾籍,所以直接转至二中院。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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