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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整治艺术品拍卖市场乱象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2-03-28 13:20:41 | 文章来源: 文艺报

随着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亿元时代”的到来,在繁荣火暴的盛景下面,也汹涌着制假、拍假、鉴假、护假的滚滚浊流。近些年来,一些涉假事件频频屡现,令人错愕,让社会哗然。

在此仅举几项实例:

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布的“2009年拍卖业十大事件”中,上海艺术品收藏者苏敏罗2005年在北京翰海拍卖公司以235万元总价拍下的一幅吴冠中的《池塘》油画被疑为赝品后,收藏者请画家本人鉴定,吴冠中随即在该画背后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明确结论。为此,苏敏罗将该拍卖公司及画商一并告上法庭。结果,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拍卖公司事先所作拍件真伪的免责声明具备我国《拍卖法》规定的法律效力,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9月,中央美院油画系研修班第一届的10名同学,从世界各地致函《南方周末》声明:2010年6月,北京九歌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7000多万元人民币拍出的徐悲鸿名为《人体蒋碧微女士》油画,系他们当时一名同学的课堂习作。此后,包括陈丹青、徐唯辛在内的艺术家,均明确否定了这幅油画写生是所谓“徐悲鸿的作品”。

与此异曲同工的是,近年来破获规模最大的一起造假案,始作俑者是河南商丘的几个农民:2001年前后,郭伦信等几人伪造了1000多幅“长安画派”画家石鲁的作品,并编排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故事,为了弄假成真,也为了进一步抬高画价,造假者还策划了一系列在北京召开的有知名专家出席的“石鲁遗作展”和研讨会,如此一来,海内外慕名求购者竟然趋之若鹜,直到郑州市原邙山区委书记冯刘成斥资400多万购其画作行贿相关政要之事败露,其中内情才告白于天下。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在金钱的巨大诱惑面前,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一条以牟暴利为纽带的制假、拍假、鉴假、护假的相关利益链已然形成,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如此乱局,人们不禁要追根溯源,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发生的,究竟是谁在促成并保护这种现象的屡次频现,难道就没有切实有效的办法制止这种乱象的发生与重演吗?

于是,业界有人提出,要大力提倡从业者的道德自律;提高收藏者的风险意识;对知假鉴假者予以曝光并加以批评教育;加强对拍卖公司的整顿与管理;希望政府参与,认真清理行业规范,以确保投资者、收藏者的合法权益等等。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和建议都无不可,都可以实行,但若真要彻底杜绝,就不能只治“标”,不治“本”,而必须“标”、“本”兼治。

应该看到,一种现象反复出现,且越来越有恃无恐,其中定有彼此勾连的深层原因与保护机制。

追溯上述涉假案最终的司法判决,我们完全可以负责任地说:这更深层次的根源,或者说这个“本”,就是现行的《拍卖法》。

1996年国家颁布施行的《拍卖法》,的确为规范古玩艺术品的拍卖设计了比较完整、规范的制度。但事隔多年,当最初偏重定位于“收藏”的行业现如今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巨大的产业之时,其中存在的明显漏洞便立现端倪。尤其是其中第61条第二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是这一条,事实上已经成为庇护胆大妄为者制假、拍假、鉴假、护假的法律依据,成为制造艺术品拍卖市场乱局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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