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市场

立法整治艺术品拍卖市场乱象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2-03-28 13:20:41 | 文章来源: 文艺报

据悉,之所以会形成这样一个法律漏洞,是由于当年参与立法的多是艺术品拍卖界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士,其中尤以拍卖行的从业者居多,而这些从业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由于参酌了旧时流行的拍卖行规,所以在拍卖法这一环节,原本意在针对个案的解决与保护,在法律实践中却急剧演变成对单方面利益与权属的保护与庇佑。

我们知道,在旧社会,能够收藏有价值艺术品的人,多为大户人家,只是到了家道中落万不得已之时,才拿出自己喜爱的玩意儿去卖。因此,为了维护自尊,售卖者大都隐晦自己的真实姓名。这样一来,许多艺术品的来源与真实性就难以得知。而时日一久,就形成了“管卖不管真”的行规民约,以致最终竟然形成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判决依据。

实事求是地说,《拍卖法》中第61条第二款,本来属于法律执行的附带解释,本意绝非护假,但由于“吴冠中假画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旦形成判决,就被赋予法律的示范导向,于此,才使一些心怀不轨者意识到既然法院如此判决,那就完全可以利用此项条款作为制假、售假的保护伞而不会被追责,更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也正由于《拍卖法》上具有这样的免责条款,才有人利用并扩大了这一法律漏洞,发展到有些拍卖行居然敢拿着明知的赝品去知假卖假;一些文物鉴定专家才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昧着良心去鉴假、护假。

为此,笔者呼吁:为了有效制止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乱局,只依靠中拍协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这样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业自律公约”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必须适时修订《拍卖法》中第61条第二款的明显纰漏,同时判定典型案例,以昭世人,还须制定“鉴假、售假者将被终身追责”并“赔付购买者相应经济损失”以及制订“如何处理存疑者”等细则条款,以切实保护收藏者的法律权益与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信誉与权威,才能从根本上遏止涉假事态的进一步发生,才能有利于吸纳更多的资金放心地投入到这一市场,才能保证和促进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上一页   1   2  


 

凡注明 “艺术中国” 字样的视频、图片或文字内容均属于本网站专稿,如需转载图片请保留 “艺术中国” 水印,转载文字内容请注明来源艺术中国,否则本网站将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维护网络知识产权。

打印文章    收 藏    欢迎访问艺术中国论坛 >>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留言须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