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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追续权在英国:搅黄英国艺术市场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2-12-17 11:32:24 | 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2012年起,英国开始施行更严格的艺术品“追续权”,这严重影响了英国艺术品拍卖市场。
美国、中国、瑞士,目前暂未施行“追续权”。

“追续权”对中国艺术市场而言,原本是一个新名词,但因国家版权局今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增加了相关规定而引发讨论。上周,英国《艺术新闻报》向《东方早报·艺术评论》表示,2012年进一步收紧的“追续权”使英国战后艺术的交易遭到了灭顶之灾。我国《著作权法》第三稿目前尚在拟定中,“追续权”能否最终实施,还要等相当长的时间。

近半月来,艺术品“追续权”成为国内艺术界一大话题。原因是,国家版权局几个月前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追续权”,1920年代诞生于法国,是指某艺术家的某件作品,每当在拍卖行售出之后,提供给艺术家或其继承人一笔小额的转售版税,通常小于5%。法国称之为Droit de Suite(DDS),英国称之为Artist's Resale Right(ARR),也可译为转售权。

目前国内对“追续权”多表示反对,认为它对拍卖业冲击较大,且拍场上的现当代艺术家及其后人无需靠“追续权”保障生活。同时,或具垄断性质的管理机构行政效率低下、已故艺术家子女争产等原因都使“追续权”显得并无必要。

《东方早报·艺术评论》从中国拍卖协会副秘书长赵勇处了解到,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正在拟定中,国家版权局将于今年底至明年初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最终版本,法制办将在进一步征询意见和修订的基础上,再报请全国人大决议通过,距离正式立法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上周,英国《艺术新闻报》艺术市场编辑Melanie Gerlis接受《东方早报·艺术评论》采访时表示:“英国自2012年1月1日起将‘追续权’适用范围从在世艺术家扩大到已故70年以内后,尚无正式市场评估报告,但实际上,增长最快的市场板块,如战后艺术,现在遭到了灭顶之灾。”

上周,《艺术评论》还获得该报独家授权,从其内部新闻库中检索了上世纪90年代以来该媒体有关“追续权”的所有相关报道。在近15年的报道中,对“追续权”持有正面观点的报道数为0。那么,从引进到实施“追续权”,英国业界和媒体是如何看待它的呢?

追续权可等同知识产权?

《艺术新闻报》上最早刊载的有关“追续权”的报道是1996年5月1日的《“追续权”错在何处:经济学争论》,作者是布鲁塞尔大学的经济学教授Victor Ginsburgh,他指出,私下交易由于无法监控,因此被排除在“追续权”的征税之外。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几个欧盟成员国实施“追续权”并定期征收费用。由于各国利率不同,在上述国家仅对拍卖作品征收。

文章称,理论上说,征税的依据是所谓的知识或道德权利,即卖掉作品的艺术家仍能对它享有权利,这意味着艺术品的买家如果毁坏或涂抹是能被起诉的。

知识产权正是艺术品在被复制成书或被列入展览图录时,艺术家(或其继承人)有权获得补偿的原因。欧洲委员会现在正在考虑向所有欧盟国家推广“追续权”。但这样一来,他们忽略了一个事实,即艺术家一旦卖掉他的作品,那收入便来自于那次买卖,而作家的收入则包括出版权,他每卖出一本书都有一定比例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作家可以同意出版人一次性卖掉他的原稿。一次性卖掉所有权利,或者每卖出一次征收一定比例费用,仅仅是两种不同的报酬模式。当然,作者和出版商也可以结合两种模式。事实上,只要作者和出版人同意,任何合同都应是可行的,对画家来说也是如此,但要注意的是,这对日后的新画作的价格会产生影响。

但是为什么“追续权”在毕加索的画作上需征税而在一件独一无二的蒂芙尼胸针上就不用?为什么毕加索的继承人得到转售他的复制品或瓷器的报酬,而蒂芙尼的珠宝和梅赛德斯汽车可被转售却没有“追续权”?这些东西也有商标,并且是由知名的艺术设计师设计出来的。

强制施行 并无必要

Victor Ginsburgh教授又从感性的角度分析。在穷困潦倒中死去的凡·高,在他的有生之年只售出了很少的作品,而如今他的作品却价值连城。一般人看来,艺术家赤贫而佳士得和苏富比靠凡·高的名号赚钱十分不公,并给“追续权”的施行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但是资料显示,凡·高在世时并不想去兜售自己的画。

Victor Ginsburgh指出,大多数艺术家死时并不富有,他们的作品很少或者永远不会在二手市场被转卖。如果强制实施“追续权”,这些人恰恰会成为更可怜的人。

他给出一个经济学推理:假设你以1000镑买一幅在世画家的画;假设这笔交易达成后,画家后悔了,要你保证他能分享将来这幅画转售之后的追续利益。这显然会令你额外受到了约束,所以你会向画家要求补偿也是自然的。换句话说,“追续权”给你的限制会令这1000镑的实际价值下跌。价格下跌多少,取决于“追续权”的次数和画家和他的客户对于未来转售价值的预期,以及他们对风险的评估。

如果这幅画作确实被转售了,那么这一切可能都不打紧。正如欧盟声称,“追续权保证艺术家或其继承人在他们名声增长而带动作品价值上升时,能够获得补偿。”这听起来美妙,但实际上对多数艺术家来说,“追续权”的后果是消极的:他们首次出售的价格将被抑制(以上论证适用于每次销售),未来他们的作品也将不会被转售。因此,说强制实施“追续权”就能保证公平的收入再分配,是言过其实了。

继承人真的赚了?

另一个支持“追续权”的理由是,如果一位艺术家在穷困时过世,他不能留给他的继承人任何东西,在他死后30年,一位商人重新发现了他且以天价卖了他的画作。为什么他的继承人为何不能获得这笔意外否认横财呢?

如果该艺术家仅留给他的继承人很小一部分画作,继承人仍将是富裕的。假设在艺术家死后每70年有10幅画被转售,那么就有700幅画,对一般画家来说这已经是个庞大的数字了。同时假设在这期间成交的价格是固定的,这700幅画的折现值(假设每年的折现率为8%)大约相当于死时的125幅画作价值。反过来说,如果“追续权”设定在4%,对125幅画而言,最终就剩下5幅画作的全部价值。这一计算得出的结论是,如果艺术家留给继承人6幅画作,且继承人一直收藏而非卖掉的话他们会更加富有,因为在画作还没有价值的时候他们便继承了。

“追续权”在英国艰难推进

从1996年9月1日的一条新闻中不难发现,欧盟在其15个成员国中推进“追续权”并不顺利。“一则关于欧洲议会提案要求强制执行追续权的报道称,近来,荷兰的苏富比和佳士得对于欧盟普遍推行追续权的提案进行强烈的反对。两家拍卖行发言人预测,艺术品交易将因此移至美国。”

1996年时,欧盟15个成员国中11个承认了“追续权”,且其中8个成员国已付诸实践。在奥地利、爱尔兰、荷兰和英国这一权利仍不被承认。由于欧盟坚决的广泛推行,美国国会可能迫不得已重新考虑引进“追续权”。

《艺术新闻报》1997年7月的报道称,4月9日,欧洲议会对“追续权”的相关议案投票,但这项法案引起诸多修正意见,以及来自英国和爱尔兰的反对。

相关人士说:“这需要委员会重新讨论,然后由欧洲议会作二次和三次议案宣读。在某一阶段,会转给内阁继续进行,但这至少又需要三年来立法。” 此后,经过数年等待,直至2002年,才有“追续权”的进一步的消息。2002年5月1日,来自伦敦的报道证实,英国已经同意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艺术家“追续权”,同时该如何实施和管理的问题被摆上了台面。欧盟艺术委员会的一份新报告,介绍了已经实践“追续权”的国家的情况,并向英国给出实施建议。

“追续权”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这笔费用如何征收。法国、德国等国由某个中央机构征收,不过这也不是唯一的模型,其他国家如比利时就运用了大量的协会。欧盟艺术委员会建议英国使用一家中央机构,并给予其权利发布来自卖方的信息。德国的操作模式高效且经济,它实施“追续权”的管理费仅为法国的一半。但是应当注意,1998年,7454名德国艺术家将“追续权”转移至一家管理机构,其中只有274位收到了应得的钱,平均每人只得到1681马克,约合500英镑。

距离英国正式实施“追续权”的一月前,2005年底,《艺术新闻报》再次发文,指出英国政府还在纠结“追续权”征收细节,因为艺术品交易商都对强制执行的“追续权”感到恐惧。

令众多交易商反对的一个原因是,高额管理费。新闻指出,英国设计与艺术家版权协会是实施“追续权”的积极游说者,该机构希望成为强制的征收“追续权”费用的机构。

许多评论家对于设计与艺术家版权协会将“追续权”中的25%作为管理费表示愤怒。“这个数字是荒唐的,”经销商Cornelia Greengrassi惊呼,“我会给艺术家100%的“追续权”费用,而不是区区75%。”

“因为增值税的缘故,英国的艺术品交易已经比以前贵了,”伦敦的经销商David Juda说,“当你加上艺术家的‘追续权’,账单就更大了。”

2010年10月,《艺术新闻报》报道称,从2006年开始在英国实施的“追续权”,将效仿欧盟其他国家和澳大利亚的做法,将“追续权”从原先限于在世艺术家拓宽至去世70年内的艺术家继承人。

这一变动计划引起英国艺术界的强烈反对,因此推迟到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欧盟理事会原定于2009年1月1日出示报告,政策制定者将分析“追续权”对英国的影响,并且比较欧洲、美国、中国艺术市场的竞争力,而后两者不实行“追续权”。但报道直到2010年10月也没有发布。欧盟发言人告诉记者,这份报告计划在2011年诞生,但无准确时间。

“追续权”变为资助金

梳理英国《艺术新闻报》近15年来对“追续权”的报道后不难看出,该国艺术业界对此项权利的抵触,以及征税推进的难度。此外,作为较早推行“追续权”的法国、德国,在具体实施层面,从征收费用到管理费用,也始终伴随着争议。

此外,《艺术评论》在近期国内讨论中注意到两个问题。

首先,从条文上看,作者的“追续权”是不得转让和放弃的,这和其他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的民事权利都不一样。“追续权”很可能成为某些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成为该组织量身定做的。

那么,既然“追续权”难以放弃,这笔费用是否存在着进入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口袋之外的第二种选择呢?Victor Ginsburgh教授曾指出,一些国家,如德国,当艺术家的画作被转卖时,艺术家并不能获得“追续权”的费用,这笔钱会支付给支持贫困或年迈艺术家的基金会。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来的“追续权”被重新分配,但这不再是知识产权了,也不该被称为“追续权”。这单纯是艺术转卖的税收,并应据此命名。

其次,据媒体报道,此前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卡拉ok收费,后委托一个商业公司去收费,收费中有50%的金额用作了管理费和开支,最终很多音乐制作人分到的钱很少,有人甚至都懒得去取。

如前文所述,设计与艺术家版权协会的管理费是25%,德国的管理费也是25%,虽然这个数字被艺术品经营商痛斥为荒诞,但已经是法国和国内相关统计数据的一半,可见这方面的成本是可以控制的。

最后,还有一个例子,说明精明的艺术品交易者不放弃任何一个算账的机会。美国和瑞士是非常活跃的艺术品市场,艺术品对他们而言是可以轻易运输的货物,区区500镑外加0.4%的保险费,就能将艺术品打包、装船、从英国运到美国。如果“追续权”的比例达到4%,当艺术品价值达到某个起征点适用4%的“追续权”比例,聪明人就会把一幅画从伦敦运到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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