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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华:什么是原创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1-03-23 20:05:58 | 文章来源: 孙振华的博客

文\孙振华

互联网时代,转发、粘贴、拼接等等手段司空见惯,原创成了这个时代的一个大问题。

那究竟什么才是人们所关心的原创?撇开了浮在原创概念上的泡沫,发现人们所谓的原创其实际含义是有相当差异的。

原创的意思之一,指的是最高的创造性。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思想家、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才能达到的创造境界。这种原创型的大家寥若晨星,他的出现为历史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

中国艺术史上,由于作品保存的不完整,在没有确切视觉图像佐证的情况下,甚至都不太好举例;这类原创型的大家在文学史上则相对容易认定,例如屈原、例如李白、例如曹雪芹;在中国现、当代文学中,钱理群先生认为只有鲁迅达到了原创的高度。

哲学界呼唤“原创的中国哲学”,恐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

原创的意思之二,指的是最低的创造性。

这个原创概念的使用,在当代社会出现得非常频繁。只要是你亲自作的,不论好坏,都是原创,用以区别于抄袭、转载和复制。

网络中的“原创动画”、“原创文学”、“原创音乐”就是如此。在数码时代,各种复制手段,使图像、声音变得十分容易,复制在技术变得易如反掌的情况下,只要能“亲自动手”,只要能有一点点自己的想法就可以视作原创。春节的时候,大家互相发来发去的短信,就出自一部分网络写手的“原创”,这种原创有多少创造性很难说,它大致是有模型的,写手们不过是依循着某种搞笑模型在填空和造句。

最低创造性体现在美国1790年早期的《版权法》中,是对汇编类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额头出汗”原则。意思是,只要你付出了“辛勤收集”的劳动,你受累了,你的成果就应该得到保护。“额头出汗”拿中国的话说,就是“没有功劳有苦劳,没有苦劳有疲劳”。

199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Feist案中,通过案例,明确地拒绝了“额头出汗”原则的适用,确认原创性是一项宪法性的要求,仅凭劳动和投资并不当然获得版权保护。那么在案例的解释中,什么是原创性呢?它认为应该具备两个要素:一是作者的独立创造,而非抄袭他人作品;二是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

可见,美国的法官也是与时俱进的,他们看到了电子网络时代的问题,但又没有对原创提出更高要求,只提出了最低限度。这种最低限度的标准对目前网络文化的现实是基本对应的。

原创还有一种含义,是在文艺批评中被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个描述性的词语,它是褒奖文艺术家创造性时所使用的。

这是原创一词最常见的用法,但又是最随意的用法,它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陈述。说某某文艺家有原创性,几乎是一个最常见的标签,它通常贴在每一个被正面评价的文艺家身上。只要对这个文艺家是肯定的,批评家一般就会说他是原创的,然后在他的作品中努力寻找他之所以是原创的理由。

原创作为批评术语,一旦处于这种境地,非常危险也非常尴尬。对原创一词的随意性使用所带来的问题是,人们一方面呼唤原创,感叹文艺的原创性不足;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批评实践中,大量充斥着原创的标签,弥漫着原创的颂歌。这种悖谬,就是当下文坛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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