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本报刊发的《画家抄袭摄影家?》一文,对画家燕娅娅和摄影家薛华克的纠纷原委作了报道。据最新消息,燕娅娅画展开幕后即因“压力过大而病倒”,而薛华克也以“心烦”为由谢绝了媒体采访,“抄袭门”暂告一段落。
近年来,画坛爆出的抄袭事件屡见不鲜,当事人甚至一怒之下对簿公堂,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往往无法止息争议——
本报记者 王腾飞
燕娅娅作品与薛华克作品对照图(图片来源:南方都市报)
抄袭纠纷应慎重立案
同样因一桩知识产权案被弄得焦头烂额的,还有渝籍画家陈可之。在“高小华诉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雷著华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以下简称“高案”)谳有定论两年之后,陈可之忆起往事,依然感慨万千。他表示自己作为一名艺术工作者,“只想做自己的本行,安心创作,没有更多的精力应付那些声东击西的起诉,被拖入无聊、无赖的折腾当中”。
在知识产权出版社近期出版的《影响中国的100个知识产权案例》一书中,“高案”赫然在列。同样是因为两件艺术品在构图、造型方面的相似性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高案”的警示意义不言而喻。作为那场耗时两年有余的“马拉松官司”的过来人,陈可之告诫后来者:“首先立案一定要慎重。知识产权庭不能想立案就立案,尤其是在最终的招标结果尚未确定的情况下。”“高案”导致他在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大轰炸半景画展览工程”的竞标中失败,在陈可之看来,司法何时介入非常重要,法庭必须考虑到“某些别有用心之徒可能借起诉之名搞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函满天飞”也是陈可之深恶痛绝的。他表示,在招标过程中,某些竞标者将律师函分寄媒体和业内的专家、学者,“这种短期、下作的行为,对我构成了诽谤”,并导致重庆媒体在诉讼还没有定论的情况下刊登《陈可之夺人之美》等报道,对他在三次诉讼中均得胜诉则只字不提。这些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他的声誉。
科学仪器可鉴定抄袭?
从画家的角度考虑,是否存在两位艺术家在作品的构图、造型、色彩等方面统统“想到一块儿去”的情况呢?陈可之表示,如果是“命题作画”,就像他们在招标中经历过的一样,因为大家都要进入一种预设情境,所以还是存在比较大的“想法撞车”的可能性。但如果是自由创作,应该说“无意撞车”是不存在的。
在陈可之看来,画家绝非判断两部画作是否存在抄袭现象的理想主体,画家是带有主观情绪,随意性很强的个体,所以完全采纳某画家看法的做法绝不可取。他表示相信科学仪器的鉴定结果。
“高案”给陈可之的教训就是“当时完全可以先拿画稿去公证”。“我们都没有很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包括竞标程序也没有(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三峡博物馆的招标文件上就表示在同一轮竞标中获胜的作品可以互相借鉴。”陈可之表示,如果画家把自己的东西预先做过公证,就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重庆市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陈、高二人作品“在具体的表现手法和对细节的处理上,不相同也不相似。”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画家也从专业的视角对燕娅娅和薛华克的纠纷进行了分析。她说,由于艺术家个性禀赋、手法技巧方面的差异,如果不是刻意地去模仿,两部艺术品“逼肖”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而如果真的是从照片上套下来的话(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少见),那就涉及到著作权问题,是法律该管的事情了。
相似到什么程度算抄袭?
在“高案”之后,燕娅娅与薛华克的口水仗再次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梁剑兵撰文指出,“就作品立意角度看,两者在创作意图上基本一致;就作品构图角度看,两者在构图上基本一致;就作品表现角度看,两者在艺术表现力上基本一致;就光线、视角等元素看,两者也基本一致。”因此,在有人主张为合作作品的情形下,“鉴于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保护精神产品的成果,上述高度相似作品中的油画有可能因为上述一致性,被认定为是照片作者与油画作者的合作作品。”
“高度一致”能否作为判定抄袭的依据?相似到什么程度算是“抄袭”,法律上有无可以遵照执行的量化标准?梁剑兵表示,在仅属于作者本人的“复制权”条款中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绘画复制照片在什么程度上算是‘复制’?画家的画笔与画布不是复印机,不可能如机器复印一般完全复制照片,因此,在法律上,作品复制侵权往往要对‘复制比例’进行司法鉴定,这种鉴定一般可以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
关于绘画参考照片,艺术界也有成例在先。上世纪70年代从美国兴起的“照相写实主义”艺术流派,利用摄影成果做客观、逼真的描绘,其创作模式与理念对我国美术界产生了深远影响,罗中立的成名之作《父亲》就颇受其启发。而据业内人士透露,陈逸飞的《水乡》系列,则从摄影家王刚峰的作品中获益良多。以照片为蓝本进行“二度创作”,已是业内通行的做法。网友张箭弓在博客中表示,“油画创作时间长,不可能从始至终都是现场作画。照片可以帮助在工作室继续加工。”他反思道,要养成采风的好习惯,“因为实地采风,会得到照片上感受不到的东西。”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杜兆勇分析道,从薛华克在博客中不无得意地表示“她是必输的。我们的版权法中已有太明白的条款了。而且几年前我胜过3场版权官司,对手都是党政单位,连央视三套都提出调解了”,就可见此人深谙著作权诉讼之道。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不尽完善之处给了某些“潜规则”运作的空间,而摄影作品和油画作品之间存在价格鸿沟也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当博弈中的一方要求随行就市遭到对方拒绝时,当他(或她)有足够的能力伤害对方时,所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昔日的“朋友”反目成仇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律师观点
都是潜规则闹的
围绕侵权是否成立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判断:一是如果碰巧是摄影家和画家就一个素材进行创作,因为摄影和绘画所使用的工具不一样,表现手法也不一样,一般各自的作品不会都相像。但如果是画家燕娅娅所说的“合作”,那么这种“合作”意味着怎样的一种约定呢?就会成为本案的第二个关键点,即薛华克的摄影作品是否曾经授权燕娅娅使用。从薛华克展示的摄影作品来看,拍摄年代从1992年到2005年的都有,燕娅娅居然能得到这些跨越许多年度的摄影作品作为油画创作的素材,可见他们之间如果没有一种约定,显然是不太可能出现现在这种情况的。结合薛华克打官司无往不胜的光荣履历来看,俨然一刀笔精通、吏道纯熟的现代“宋押司”,恐怕不是一句所谓“我从未与她有关于我作品的任何版权售卖协议”就能否认了这种约定的。而且也是绝对瞒不过行家的法眼的,结合市场行情,不难参破其中玄机,一幅上等的摄影作品才什么价钱?一幅上等的油画什么价钱?市场经济,谁比谁傻?第三个关键点则是现在我国的著作权人的“反著作权法化”,此点几乎是我国目前著作权保护最为黑暗的一面,即现实生活中许多著作权人,以演艺界的艺员最为典型,艺员们为了演电影、上电视,不但根本不敢提什么表演者权,甚至要争相服从潜规则。从很强势的摄影家薛华克和比较弱势的画家燕娅娅的“合作”来看,局外人很难知道他们之间的关于合作的约定是什么“规则”。
著作权法最关键点在于要能够保护最弱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创造性,也就是“识英雄于未遇之时”。著作权保护现在已经走入困境,都是潜规则闹的。因为这种潜规则使圈里每一个人都变成更凶恶的反著作权法的人,著作权法已经成为他们手里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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