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5日,《空间想像———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在中国美术馆2号展厅举行。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台湾著名雕塑家萧长正、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主任吕军、文化部产业司司长李晓磊观看展览。
坐在《法治周末》记者面前,自由撰稿人黄以明提起自己的遭遇,虽然事隔3年之久,却依然克制不住激愤,本来就不流利的普通话更加磕磕巴巴。
没有人会将这个坐在有暖气的屋里仍然穿着厚衣服、话都说不利索的人与艺术家联系起来,更没有人会想到,这个自称为“自然之子”的人,就是将大名鼎鼎的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推到被告席上的人。
据黄以明的代理律师透露,该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初步定于4月13日开庭。
剽窃还是被剽窃
事情缘起于2000年,黄以明为我国台湾地区当代雕刻艺术家萧长正的雕塑艺术所写的评论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此文发表于2000年第10期的《艺术新闻》上。
据黄以明称,《艺术新闻》是台湾地区艺术界第一权威杂志,面向全球发行,而该文章是其历时将近一年独立完成的。
事件直接起因于2006年3月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一次展览。当年正值“首届两岸经贸论坛”开幕,在台湾地区负有盛名的萧长正在中国美术馆举办其个人作品展。
在这次展览上,“宣传的核心都是围绕着‘自然精神’这一学术符号来展开的,展览的灵魂是作为我思想结晶的‘自然精神’”。黄以明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但是,在这次展览的宣传材料上,虽然引用《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中的相关文字,但却没有署名,黄以明后来将此称为“去黄以明化”的开端。
这次展览的策展人,正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
黄以明向《法治周末》记者展示他公证的一份材料显示:在2006年2月出版的《中国美术馆》杂志中,“展览”栏目对萧长正的展览作了预告,预告中有一段文字全文摘自黄以明的文章,但没有任何关于作者或者文章来源的标注。
黄以明还注意到两个细节。“以前每期的《中国美术馆》‘展览’栏目中刊登的文章都会署名范迪安,但这次,没有任何作者的信息。”另一个细节是在范迪安的网站主页上,其个人简介中对策展的多次活动均有提及,却对2006年策划展览活动只字未提。
展览中的文字宣传仅仅是案件的一个开端。
随后一次偶然的机会,黄以明发现在中华特产网和全球特产网两个网站上,登载过一篇名为《〈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的文章,全文1600多字,有1500多字出自黄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而文章的署名,正是范迪安。
“从不署名到署别人名,就是‘去黄以明’的过程,后面根本就是剽窃。”黄以明决定维权。
黄以明于2009年年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将起诉范迪安。由于涉及中国美术馆馆长,此事旋即引起广泛关注,由一起单纯的著作权纠纷升级为文艺界公共事件。
不久,黄以明正式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告为范迪安,第二被告为萧长正。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并非在展览的文字宣传中不能用到别人的文章,“关键是看怎么用,如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就不构成侵权”。但他强调,“无论怎么用,都应当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如果引用别人的东西不署名或者连标注都没有,肯定是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