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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长遭遇“剽窃”谜案 美术界署名潜规则被爆料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0-03-23 17:53:20 | 文章来源: 法治周末

署名还是被署名

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第6天,作为该案第一被告的范迪安在“人民网”上公开发表《关于黄以明状告本人“剽窃”其文章一事的声明》,认为全球特产网“胡乱编造,盗他人之文安本人之名”,但“并非本人所为,并与本人毫无关系”。

在这份将近1500字的声明中,范迪安称其在萧长正作品展时确曾写过一篇短文作为展览前言,此外并未写过有关萧长正的文章,更没有向中华特产网、全球特产网投过任何稿件,且将其得知此事后与黄以明沟通澄清事实的过程一并作了描述。

黄以明一方却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黄以明的代理律师、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小鹰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开脱的话谁都会说,那怎么不署别人的名,偏偏就是他(范迪安)?”

范迪安的声明发出之后,舆论遂成三派之势,一派开始声讨身为中国美术馆馆长剽窃抄袭的不端,司马南在其微博上就说“馆长也会抄袭”“自由撰稿人的水平超过馆长”;一派强烈质疑黄以明借此事炒作,斥其为无赖,同情范馆长无故受诬陷;另一派则站在中间,把整个事件和双方都评说一遍。

“口水仗没有意义,到时候看证据说话吧。”葛小鹰在电话那头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据他透露,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因此案第二被告萧长正是台湾地区人,属于法律规定的涉台案件,目前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初步定于4月13日开庭审理。

《法治周末》记者按照全球特产网上提供的联系方式致电过去时,居然是空号。中华特产网的工作人员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网站刊登的文章一般都是转载,原来怎么署名他们就怎么登。但当《法治周末》记者问及网站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的具体情况时,网站工作人员表示因初到网站并不知情,网站负责人也不在。

《法治周末》记者也试图联系身处漩涡中心的范迪安馆长了解事情真相,但每次致电中国美术馆,工作人员均称范馆长在开会。截至本报发稿之时,也没有收到中国美术馆方面对采访函的回复。

范迪安在“人民网”声明的最后,称黄以明把网站的过错视为他的过错,是“‘莫须有’的指控”。 

李顺德研究员指出,不是不存在被署名的可能,现实中被署名、尤其是名人被别人故意栽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但证明文章“被署名”的责任在被告。“文章公开发表了,上面就署了你的名字,别人有理由怀疑你是剽窃抄袭者。”

李顺德同时也表示,就此案件情况来看,如果真的存在被署名的情况,范迪安完全可以请求法院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比如查发文IP,真相很容易大白于天下,至少在技术上是完全不成问题的”。

是否缘于“潜规则”

原告黄以明言之凿凿,被告范迪安馆长大呼冤枉甚至不惜高调声明,加之舆论对双方的指责,令这一案件真相扑朔迷离。

《当代艺术》杂志主编、大连现代美术馆学术总监程美信却指出了另一种可能性———“美术界的署名‘潜规则’才是真相所在”。

程美信在其博文《范迪安“剽窃案”的罗门生现象》中称,以范迪安的专业修养和理论功底,其直接剽窃黄以明文章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而“领导官员与学术名家一向只挂名不做事……除了人情世故外,为钱‘授名售名’也是常有的事”。

程美信进一步分析指出,范迪安作为中国美术馆馆长和2006年萧长正作品展策展人的双重身份,意味着萧长正可能正是整个剽窃案的“潜在关键人物”。“遵照中国美术界的‘潜规则’,萧长正是付出实际代价并拥有合法使用‘范迪安’的署名权,至少在他这次拥有策展人的评论文字。”

巧合的是,黄以明也一直向《法治周末》记者强调,整个案件的核心人物是“萧长正”。据黄以明称,他与萧长正私交甚笃,萧长正曾在其作品集中全文收录《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并且“萧长正是惟一拥有我这篇文章全文的人(记者注:《艺术新闻》发表该文时有删节)”。

据黄以明称,事发后他一直给萧长正打电话试图了解事情真相,但3年未果。

程美信除了对案件真相作了大胆猜测外,还在博文中透露,“身为美术馆馆长出面给在本馆里做个人展览的艺术家当策展人,这既不符合学术规范也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并进一步指出“范迪安涉及授(售)名的学术不端同时还有‘职权腐败’的行政责任”。

在博文的最后,程美信说,当事人在剽窃事件中既是受害者又是受益者,“真正遭到践踏的却是社会的制度、公众的情感、学术的尊严、艺术的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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