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日前发出新规称,对世界文化遗产地等单位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国家文物局可以派督察组,会同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督办。
国家文物局日前下发通知称,《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1年8月31日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根据《规定》,对下列文物安全案件,国家文物局可以派督察组,会同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督办: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特大文物安全案件;国有博物馆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其他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规定》要求,建立文物安全案件档案。文物安全案件档案内容包括:案发单位简介、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处理和督办情况、处理结果、媒体报道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规定》指出,对连续多次发生文物安全案件、文物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的地区,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或者在其他工作中,发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被检查单位发《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对按《规定》提出的督察、督办意见和文物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规定》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督察建议:对发生的文物安全案件,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造成文物损失扩大的;瞒报、迟报文物安全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按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意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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