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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家称捐赠文物难 博物馆:文化传承捐赠人太少

艺术中国 | 时间: 2013-01-06 14:22:49 | 文章来源: 广州日报

台北故宫博物院文物登录保存处 施佩莹:

台北故宫不会给予私人捐赠物质奖励

台北故宫博物院现有的典藏,除了南迁文物之外,相当数量的藏品来自于受赠和收购。截至今年10月,收购的藏品有一万多件,而受赠的藏品有4.5万多件。

台北故宫很少接触直接的出土品,捐赠品通常经若干藏家收藏过。对于流传无序,且藏家背景不是非常清晰的文物,我们几乎不碰。

为了保证入藏文物的货真价实,台北故宫对受赠文物采取一套非常严格的审核流程,分为预审、初审、终审三个阶段。预审由各个典藏单位负责,对文物的状况做全面的了解,包括必要的检测,将品相不好的藏品排除在外,同时还要确认藏品非偷非抢,身家清白。在此基础上,权衡台北故宫是否需要这件藏品。如果需要,则进入初审。初审是跨单位的,由院内各个单位的人组成一个委员会,院长会指派一位副院长做主席统筹讨论,讨论通过之后再进入复审环节。复审委员会的委员是从院外请来的专家。台北故宫每三年聘任一次“征集审查委员”,聘任人数大于30人。在复审中,院长从“征集审查委员”中挑选4至7位进行最后把关,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才算通过,捐赠品才能真正入藏。

台湾的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捐赠者和机构会获得减免税捐的优惠。但就博物馆而言,不会再给予捐赠者任何物质上的回馈。并且建馆至今,除了捐献了近400尊佛像的旅日华侨彭楷栋之外,我们也没有为其他任何藏家设过专馆。我们表达感谢的方法,不过是在台北故宫行政大楼与长廊两侧陈设捐赠者简历,以及每个月给捐赠者寄一些内部的出版品。

就我的观察而言,负责任的收藏家并不会为了物质回报而捐献,他们只是希望自己所珍视的藏品可以得到很好地保存和展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刘双舟:

应尽快出台私人文物艺术品捐赠制度

对于文物和艺术品的捐赠,在艺术品市场成熟的国家,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鼓励。最主要的方式是税收方面的优惠。比如,德国规定,对用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在全部收入的5%以下或者是年营业额的2%以下,可作免税额扣除。法国政府对于支持艺术事业的捐赠行为分为钱款捐赠和艺术品捐赠,并给予各种税收优惠,钱款捐赠个人在交纳所得税时,可享受其捐赠总额66%的优惠,艺术品捐赠则可享受财产转移税全免的优惠;加拿大对个人公益性捐赠实行的是税收抵免制度,其中文化性捐赠的捐赠者可以享受两项税收优惠,一是可要求相当于赠品公平市场价值金额的税收抵免,二是所产生的税收抵免可以用来抵免其所得税。美国规定,个人捐赠在应缴所得税额的50%内,可以扣减。各国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公民的文物艺术品捐赠积极性,世界上很多著名的博物馆和美术馆中丰富的藏品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们的积极捐赠。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这样的规章制度。虽然从理论上说,我们可以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该法也规定了“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执行,因为公益事业捐赠法没有区分钱款捐赠和实物捐赠。作为艺术品这样的实物捐赠,真伪品质和价格核定的问题解决不了,税收优惠政策很难落实。

我建议尽快出台关于私人文物艺术品捐赠制度的法规。尽管真伪鉴定和价格核定会是个困扰,但毕竟不是所有捐赠者都需要税收优惠。如果实在需要,捐赠双方也可以约定机构来评估。先建立起来的文物艺术品捐赠制度,还能敦促评估、鉴定这些辅助体系的完善建立。

民间收藏中,相当一部分可能来源于窖藏或者墓葬的“非法文物”,捐不出去怎么办?这确实是个问题。这样的捐赠如果被鼓励,那就是鼓励盗挖。但这部分文物也不是完全无法进入到博物馆。在实践操作中,可以争取公安部门的介入:捐赠者先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收了之后再交给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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