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青生教授则把观念艺术重新解释了一遍:“观念艺术指两种艺术,一种我们把它说成凡是当代艺术都是观念艺术。观念艺术的作品不重要,关键是观念本身,就像最著名的观念艺术是杜尚的小便器。另外一种则是概念艺术。概念艺术可以是文字的,或者只是通过一种行为表露出来,但是这个作品不再是观念本身,而是制造了这个观念被人们参观时候的关照的特殊行为,这个是它的价值之所在。瞬时发生的行为怎么保护?1995年的为《无名山增高一米》就是个很动人的作品,他们留下了行为的痕迹——照片。”
贺卫方认为,基于其他艺术品的演绎和本身基于工业制成品的创作完全不同,现有法律框架内,应该尝试争得原作者的同意,演绎往往就意味着破坏原作的完整性。著作权属于私法范围,无论你做的作品需要多大程度的自由,当它与公序良俗抵触,违反了公法,就像色情作品本身有著作权,但它是背离公法原则的。
对于案例里付出劳动的助手D是否享有追诉权来分享利益?苏力和朱青生观点完全不同。朱认为艺术家相对经济收入不稳定,很多时候需要把追诉权作为一种类似保障的制度以便一定程度上提高弱势艺术家的福利,而苏力教授则认为,这样一来,个人间的诉讼往往会诱发逆淘汰,就算形成一定程度上覆盖面广的对艺术家的社保制度未必一定会有利于艺术的发展。这时讨论已经延伸到公共政策制定领域了。
随后的讨论涉及对不同艺术观的不同见解,艺术品升值的策略,艺术家的劳作是自发、自足的还是需要外界有相应的支付,繁荣的大众化艺术与偏精英的艺术哪种内在价值更经得住推敲,艺术共同体内的默认行规对参与者到底能制约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通过行规来保障一些法律可能无法触及到的领域内的公正等。模拟法庭上纠缠的重点是知识产权的界定,基于现成物的再创作著作权纠纷,与观念艺术中一些观念本身就是以冲撞成文法互为表里的问题等。现场的唇枪舌剑颇为精彩。
简而言之,“观念”一词放到现有的欠完善的法律系统中难免显得太过细微,作为酒神精神的“艺术”在这个场合中的失语,只能靠理性的法律来推动,使艺术的话语更为精细。近几年,越来越多的纠纷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文化历史名人遭遇的侵权案官司频频见报、屡见不鲜:鲁迅肖像权案,虹影的K案纠纷,广州美院学生创作的王小波全裸雕塑因遭到其家人的强烈反对而无法公展等。可见,人们开始学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时隔八年的今天,作为原告的四川美院举办了第二届“法律制度与艺术自由”论坛,依旧在为促进法律与艺术间的对话与互动做出努力。艺术创作到底应该以多大的自由为限,在私法范畴内,取决于独创性的多少。艺术需要不断发展,无论其形式还是内容,都已大大突破了我们固有的观念和模式。我们应当预留出一定的法律空间,使新的艺术创作得以完成。对一些作品,如在场性,表演性,及演绎、观念艺术作品等,还有待依靠司法的实践与完善来规范。让我们的法治倡导和包容多元价值,让我们的年轻艺术家大胆尝试新的作品,陷入困境的忒弥斯继续在公平与正义间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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